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涂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镇**号被害单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利用其作为被害单位业务员管理、经手租车款的职务便利,让客户将本应转入公司账户的租车款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共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107830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涂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9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ZTE”手机一部等物证;
2.被害单位出具的对账单、岗位说明、劳动合同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基本身份信息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人民币10783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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