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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977号

被告人涂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住东莞市**镇****栋**、**。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伟恒,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7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向被害人谎称其是***广东东莞分公司的业务员,手上有许多客户需要购买柴油,其能够以公司内部价格购买柴油,再转手卖给客户赚取中间差价作为利润分红,借此骗被害人向某某投资柴油;或以投资柴油并承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借款。同时,涂某某注册成立了东莞市****有限公司并向被害人宣称该公司是经营柴油生意,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涂某某收到款项后将资金用于赌博、挥霍、以后债还前债和购买房产,导致被害人的款项无法收回。截至案发时,涂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造成被害人魏某甲、刘某某、魏某乙、王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骆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赵某某、江某某、陆某某、李某乙17人未还本金合计27188640元,其中,魏某甲未还本金3500000元、刘某某未还本金12070000元、魏某乙未还本金2750000元、敏某某还本金346200元、朱某某未还本金1140000元、林某某未还本金431200元、叶某某未还本金526240元、李某甲未还本金720000元、骆某某未还本金452500元、胡某某未还本金700000元、杨某某还本金95000元、黄某某未还本金240000元、王某乙未还本金80000元、赵某某未还本金377500元、江某某未还本金900000元、陆某某龙某某还本金60000元、李某乙未还本金2800000元借款。

2018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在东莞市**区**广场*座****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刘某某坦白诈骗事实,刘报警。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涂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银行流水、借条等书证,被害人魏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九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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