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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5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涂某某在“新宇城上城”业主微信群内以微信名“千尘独步”添加陈某甲为好友,陈奎与被告人涂某某成为微信****,被告人涂某某一直冒充女性身份与其进行交流,陈奎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涂某某介绍给其弟弟陈某乙为女朋友,被告人涂某某添加被害人陈某乙为****以虚构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乙聊天,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因疫情隔离期间无法见面,被告人涂某某在位于本市新宇城上城的家中网上时,捏造自己身在北京需照顾生病的姑姑、帮人采购物资、还房贷、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期间退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580元。

2020年3月28日,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给陈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和支付宝截图、支付宝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性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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