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75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3年5月27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14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6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涂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涂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南昌肉禽批发市场门口附近的铁路旁碰面。两人碰面后,被告人涂某某收取了余某某现金500元,在旁边的佛塔村里找了一名中年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购得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涂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余某某,余某某从中拿出1/4粒麻古和0.1克冰毒作为好处费给涂某某,被告人涂某某在佛塔村附近的一个废弃小学里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该毒品。
2020年7月6日晚,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大道将被告人涂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1次,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评价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