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个体户,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旁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以来,被告人涂**在************公司开发的“******”平台中申请成为推广员并建立微信 “闲聊”群,在该平台中开房间后将房间号发至微信“闲聊”群中,玩家通过涂**发的房间号进入房间打“中发白”麻将,每个房间8局麻将结束后,最大的赢家给涂**发4元红包作为其开房间的房费,被告人涂**作为推广员在该平台中开房间需充值买钻,每开一个房间需要40个钻石,期间共充值82493元购买到1093440个钻石,合计开出27336个房间,共抽取房间费约15000余元。被告人涂**作为推广员,绑定其邀请码充值买钻会得到返利,期间共获得返利67550元。综上,被告人涂**共获利825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涂**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邀请好友加入闲聊赌博群从事聚众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9月 2日
附:1、被告人涂**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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