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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社区**组组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200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9月24日被开除党籍。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汉中市汉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汉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征求了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担任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组集体财产管理和租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9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至2020年,**驾校法人代表晏某某、校长郭某某在租赁**社区**组集体土地期间,为办事方便,每年以拜节为由,送给被告人涂某某过节费共计现金37000元,涂某某将其中15000元分给**社区**组6名议事代表,其余2200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2.2017年10月,汉中**物资有限公司老板秦某某在续租**社区**组八间门面房期间,为顺利续租,送给**社区**组议事代表涂某某现金20000元,涂炳元将其中10000元分给涂某某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3.2018年6月,汉中市**工贸有限公司汽修厂在续租**社区**组集体预留地期间,该公司出资人张某某以较低价格顺利续租,送给被告人涂某某好处费现金30000元,涂某某将其中5000元分给**社区**组6名议事代表,其余25000元被个人占有使用。

4.2018年至2020年,远东大厦承租人鲁某某、杨某某在承租位于**社区**组集体资产**大厦期间,为顺利续租,办事方便。每年以拜节为由,委托**大厦管理人马某某分三次给涂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涂某某将其中8000元分给**社区**组6名议事代表,其余22000元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所收受的79000元赃款已被汉中市汉台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暂扣登记表、检讨等书证;2.张社平、杨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管理**社区**组集体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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