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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系多年情人关系,案发前熊某某因故向涂某某提出过分手。2019年10月31日晚23时许,涂某某酒后来到熊某某住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门外,在敲门未应后,从北面房间窗户爬进室内(室内当时只有熊某某和已睡着的二个小孩),并强行将熊某某从客厅拖入房间,涂某某在房间待至当晚24时左右离开。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熊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未经他人允许,强行爬窗进入他人住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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