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村**组“**”山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权人是涂某某。2017年8月,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山场系国家级公益林,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机在该山场西南侧山脚公路至**路,南侧山脚平整了大约60平方米面积的坪地用于搭建杂物间,山腰处被开挖出宽2-4米不等的水平条带25条,已种植了高约60公分的脐橙苗120余株。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涂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面积达10.5亩,开挖的林地表土植被和腐殖质层已经铲除,心土层裸露,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破坏和土壤肥力下降,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并在该地段造成了较大的水土流失。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至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林地面积、林地毁损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面积合计达10.5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涂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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