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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从事矿山设备安装和矿山生产管理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麻城市阎家河镇**碎石场实际控制人罗某甲以碎石场法人董某某(罗某甲妻子)的名义,以一年600万元承包费用将该碎石场整体承包给刘某某、罗某乙、涂某某三人经营管理,并签订了整体承包合约。刘某某、罗某乙、涂某某三人在承包下**碎石场后,刘某某出资55%;罗某乙出资45%用于碎石场生产经营。因罗某乙不经常在碎石场,罗某乙将阎家河**碎石场相关事宜的权限全权委托给罗某丙代为管理。

刘某某、罗某乙、涂某某三人承包下**碎石场后,因被告人涂某某无钱投资, 2018年1月18日,涂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承包开采加工碎石合作协议,将**碎石场的矿山开采、爆破、装车、毛石运输等生产环节从刘某某和罗某乙手中承包过来。

被告人涂某某在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经营管理**碎石场期间,为开山采石,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于2018年7月左右,在**碎石场毁坏林地,挖掉山林树木、剥去山林表皮土壤、爆破岩石,造成被占用林地原始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国家卫片执法发现。经麻城市林业勘查队核查报告显示:占用林地面积分为三个小班,1号小班1.2702公顷,2号小班1.4318公顷,3号小班0.0117公顷,合计2.7137公顷(40.7亩)。在刑事立案之前,**碎石场1号小班中有5336平方米林地面积已被麻城市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9日,麻城市阎家河**碎石场有限公司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麻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合同、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乙、罗某甲、胡某某、丁某某等22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7月20日

附:

1、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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