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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经营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涂某,曾用名涂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中旬, 被告人涂某某来到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区**租住,后从其老乡处得知,认为从外省贩卖云南产卷烟回云南进行贩卖可以从中赚取差价,之后便利用微信为联系工具,在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购进大量云南产卷烟在云南省内进行销售获利;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工作中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组团**幢**单元**室内发现被告人存有大量成品香烟,便通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派出所前往配合查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被告人涂某某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小区**组团**幢**单元**室,进门的左边第一间卧室内查获红河88(软)肆拾叁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贰拾肆条、红塔山经典100(硬)捌拾柒条、红塔山欣经典(硬)玖拾陆条;从左边第二间卧室内查获红河小熊猫(世纪风)贰拾壹条、红河88(软)叁拾贰条、红塔山1956(软)贰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壹佰叁拾伍条、红塔山1956(硬)壹条;从右边第一间卧室内查获云烟(紫)柒佰伍拾伍条、红河(软甲)贰拾条、红塔山经典100(硬)壹佰肆拾捌条、红塔山1956(软)叁拾玖条、红塔山1956(硬)壹拾伍条、中华(硬)柒条、中华(软)肆条、白沙和天下(硬)捌条、红河(去野)拾条、大重九(软)壹拾叁条、云烟印象(软礼)壹条、玉溪庄园(软)贰条、黄金叶(天叶硬盒)壹条、苏烟(软金沙)壹条,共计查获成品香烟1465条,上述卷烟经昆明市西山区发改局进行价值鉴定(鉴定书号:西发改价认烟【2019】237号),查获的涉案卷烟价值为:180240.00元。经审查, 被告人涂某某对其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批准、许可,从外省购入成品香烟到云南省进行售卖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抽样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和协议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微信提取记录、电子数据勘查检查工作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卷烟价格为180240元;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昆公西(网安)检【2019】065号、06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敬才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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