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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10日将本案退回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10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联系涂某丙、涂某甲等人至**乡**村“小高山”山场装运自己所种毛竹欲销售,因当天路滑,涂某乙驾驶的赣******货车无法上坡,为使货车爬坡,涂某某、涂某乙等人遂将路边的石头装上货车以增加车身重量,期间,涂某某让涂某甲将他人放置于路边的一桐约1.6米的红豆杉原木一并装车。货车到达装运毛竹地点后,涂某乙等人将车上的石头及红豆杉卸载至路边。同年8月24日,涂某某独自驾驶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至“小高山”山场红豆杉卸载位置,将之前卸载的红豆杉原木用绳子捆绑于摩托车后,将其运至家中并堆放在放置柴火的简易工棚内。案发后,该桐红豆杉原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从“小高山”山场非法运输的一桐原木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直径为20厘米,材长为164厘米,材积为0.057立方米。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涂某某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红豆杉原木一桐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大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涂某甲、涂某乙、涂某丙、涂某丁、涂某戊、许某某、涂某己、章某某、涂某庚、涂某辛、涂某壬、章某某证言;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非法将他人放置于路边的一株南方红豆杉运至家中留作自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春蕊

检察官助理:陈成炯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的红豆杉原木一桐、黑色无牌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现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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