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中共党员,汉族,中专文化,案发时系内江市东兴区**镇**村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镇**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群众,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3时许,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张某甲带领辅警卢某某到位于内江市东兴区**镇中心卫生院外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当事人即本案被告人涂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再三告知并要求对其进行抽血检测,但涂某甲拒不配合,与涂某甲一起的亲属黄某甲、黄某乙、涂某乙有等人在执法现场采取跟随、阻拦等方式阻碍交警执法,并拿矿泉水给涂某甲饮用,以达到稀释血液酒精的目的。交警张某甲见状,对该行为进行阻拦,并向110指挥中心呼叫**派出所警力支援。涂某甲起身离开现场,张某甲上前制止其离开时,二人在一房屋卷闸门处发生肢体冲突,涂某甲未能离开。民警张某甲再次呼叫警力增援,并多次告知涂某甲要配合警察执法,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上前辱骂交警,张某甲多次警告无效后,对黄某甲使用辣椒水。涂某甲见状冲上前用手勒住民警张某甲,黄某甲也上前拉扯张某甲,混乱中涂某甲趁机逃离现场,致使无法对其进行现场抽血酒精检测。案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6月19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涂某甲后,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甲、黄某甲的供述;4.证人卢某某、张某乙、黄某乙、涂某乙的证言;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黄某甲共同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涂某甲逃离现场,无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可能使其逃避行政或刑事处罚,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检察官助理:王宏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甲、黄某甲现均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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