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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涂某甲,曾用名涂某乙,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甲饮酒后驾驶川F0****号小型轿车沿御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高山寺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碰撞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将涂某甲带至绵阳市骨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备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涂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涂某甲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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