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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开设赌场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被告人涂某甲伙同涂某乙、涂某丙、岑某某、涂某丁(均已判刑)五人经商议,后分别投入五万元共二十五万元,在腾讯QQ软件上创建了名为“**粉丝群”的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后租住在本市高新区**镇**花园**栋**单元**室,同时办理了三十多张用于赌博转账的银行卡,并购置了在网上开设赌场所需的电脑、手机以及抢红包软件、扫描红包软件等设备,先后组织了林某某、韦某某等赌博人员在QQ群内以发红包下注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直至2017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共冻结五人用于赌博的银行卡内的赌资561403.59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涂某甲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群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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