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该县**乡**村**组。2018年8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5日移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涂某甲在广东务工时,与已婚的被害人杨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同居生活。2017年年底,杨某某回到贵州省思南县后决定不再与涂某甲继续交往。后涂某甲多次联系杨某某要求继续交往,均被拒绝,遂生报复之念并购买了一把杀猪刀。2019年8月27日下午17时许,涂某甲到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小学校园南侧公路边守候杨某某,同时将杀猪刀藏匿于路边。18时许,涂某甲见杨某某带着其女被害人涂某乙(2009年3月11日出生)、其子涂某丙途经此地,便上前叫住杨某某,但杨某某对其不予理睬,涂某甲便取出事先藏匿的杀猪刀先朝涂某乙头部砍杀一刀,再朝杨某某头颈部连砍数刀致其倒地,涂某乙被砍后朝城北菜市场方向逃离,涂某丙朝**小学保安室方向逃离。涂某甲见状持刀追杀涂某乙未果,又返回杨某某倒地处,持刀砍杀杨某某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涂某甲在现场用杀猪刀自杀受伤后倒地,被接到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被锐器致伤左颈部,造成左颈静脉二分之一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涂某乙左枕部损伤造成枕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导致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杀猪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孟某某、涂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瑶英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柒册;
3.光盘贰拾张,杀猪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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