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涂某甲应朋友邀请到汕头市龙湖区***KTV喝酒娱乐。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涂某甲先行离开,至维也纳酒店门口欲搭乘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载客摩托车时,两人因车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涂某甲抢过被害人陈某甲的车辆钥匙及摩托车头盔,并使用摩托车头盔击打被害人陈某甲头部,后被害人陈某甲见被告人涂某甲情绪激动且打电话找帮手,遂弃车逃跑。被告人涂某甲见被害人陈某甲的飞肯牌二轮男庄摩托车(车牌号为琼CTZ****,发动机码为********,车架码为*****************)停留在原地,遂推倒该车并用脚踹致使该车油管脱落汽油泄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上述摩托车油管漏油处致车辆燃烧起火,随后被告人涂某甲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5日8时25分许,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南洲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上冲东约五巷15号处将被告人涂某甲抓获,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
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标的飞肯牌二轮男庄摩托车(发动机码为********,车架码为*****************)案发前是否为强制注销予以报废的车辆需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界定清楚后方能再行提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前科材料等;
2.证人岳志浩、刘某甲、张某甲、唐某甲、陈某乙、涂某乙的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辩解与辨认;
5.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函;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辨认;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 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