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南昌市**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羁押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 2020年8月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9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涂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村**屯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家中无人,且门未上锁后,便进到杨某甲家中的卧室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撬开卧室内的一个木柜,将木柜内的10万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逃窜至广西西林县城,下午15时许,被告人涂某甲在西林县城一快餐店找到王某甲,以其银行卡被冻结无法存款为由,委托王某甲盗窃得来的部分现金8万元存入银行,再把存入银行的赃款转至其侄子涂某乙处,被告人涂某甲向王某甲交代汇款事项清楚后便离开该快餐店。2020年9月7日 20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局民警在西林县将被告人抓获,追回赃款100500元,并发还给失主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财物被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宇忠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涉案财物寄存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德峨派出所涉案财物保管室;涉案伍仟壹佰玖拾玖元人民币寄存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款项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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