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巷**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涂某甲应聘在本市天河区碧海湾B座1101房为被害人俞某某做住家保姆,后于2019年9月30日离职,离职后周末继续到上址帮被害人搞卫生、带小孩。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间,被告人涂某甲先后多次在上址盗窃被害人俞某某的奢侈品包、首饰、衣物,具体包括浓情钻石品牌钻石戒指1个(已销赃获利人民币3万元)、蔻驰(COACH)手表1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14元)、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KEEPALL60旅行包1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300元)、PRADA白色牛皮字母徽标条斜挎包1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500元)、ANGEL休闲装1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圣罗兰(YSL)手提包1个(已销赃获利人民币4500元)、GUCCI毛衣裙1条、GUCCI T恤1件、GIVENCHY T恤1件、ALEXANDER WANG牛仔短裤2条、CABAN背带裤1条、LULULEMON ATHLETICA紧身裤1条、BA保健品2袋。
2019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堡**号抓获被告人涂某甲,后陆续从涂某甲亲属、朋友处缴获除浓情钻石品牌钻石戒指、圣罗兰手提包以外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涂某乙、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案发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4册,光盘10张;
3缴获被告人涂某甲的华为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