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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饶平县****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村**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涂某甲在担任饶平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3年11月、2005年3月、2007年8月、2009年10月、2010年5月共5次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将位于该村“乌鸦地”和“大坟”的集体土地划成150间宅基地出售转让给村民,总面积共43.47798亩(其中耕地面积42.294亩,建设用地面积1.1835亩),非法获利共人民币132.26万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涂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乙、涂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作为饶平县**镇**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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