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月7日、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涂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涂某甲在明知湘江全流域禁止开采砂石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利用其购买的一艘装有抽砂泵的铁船在汨罗**镇**段非法采砂,并将采挖的砂石囤积于事先在岸边挖出的沙坑,所采挖的砂石被汨罗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6日扣押。经汨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涂某甲非法采挖的砂石价值为163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甲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涂某甲自行填埋了岸边的沙坑,并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汨罗市水政监察大队验收。2020年4月23日,涂某甲缴纳环境修复费用22000元,并于4月29日在岳阳日报登报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涂某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禁止采砂活动的文件及说明、计数本及电子汽车衡计量单、情况说明、汨罗市水政监察大队证明、现金缴款单、岳阳日报等;2.鉴定意见:汨罗市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定函[2019]B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及清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涂某乙、涂某丙、涂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涂某甲修复部分环境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9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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