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涂梦汉(别名:涂翰生),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百草汇医药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百草汇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及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梦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将该案交办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23日至4月19日、自2018年6月1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五次(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12日至3月26日、2018年5月20日至6月3日、2018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12日、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涂梦汉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以北京百草汇生物科技开发公司的名义,通过讲课、熟人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健康消费理财增值分配方案”项目,以投资有高额返利为由,骗取孙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30余万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涂梦汉与刘某甲、刘某乙、韩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通州区瑞都国际大厦21层内,通过讲课、熟人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购买该公司保健品“新动力牡蛎椰子肽粉”可获得高额返利,并以该公司即将上市承诺高额分红为由,骗取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700余万元。
被告人涂梦汉在上述期间未开展经营活动,集资款主要用于进行集资活动、兑付返利、购买车辆、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涂梦汉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理财方案等;2.书证:报案材料、合作协议、银行对账单、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检测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林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彭某某、王某甲、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梦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站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梦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玉
检察官助理:王娟
检察官助理:柴建桢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涂梦汉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册。
3.被害人名单一份。
4.扣押查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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