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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毅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98号

被告人涂毅(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镇。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0时许,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载着被告人涂毅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慢城小区,由被告人涂毅进入小区内实施盗窃,见12栋B单元101房无人,便用携带的钳子剪开阳台防盗网,入内盗得被害人钟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及保险柜一个(内有戒指一枚),后徐某某再驾车载着被告人涂毅逃离现场。被告人涂毅将上述戒指以700多元的价格销赃,徐某某分得部分赃款。

次日19时许,被告人涂毅去到本区南村镇锦绣香江华府二期,采用钢筋剪剪开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其中从被害人黄某某二栋101房的家中盗得戒指若干枚,从被害人陈某三栋102房的家中盗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涂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毅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毅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毅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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