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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沼铭诈骗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涂沼铭,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2020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沼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涂沼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涂沼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涂沼铭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形势,谎称其有大量现货口罩,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共骗取被害人货款合计人民币465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涂沼铭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甲购买口罩款项150元。

2.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涂沼铭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宋某甲购买口罩款项1800元。

3.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涂沼铭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唐某甲购买口罩款项400元。

4.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涂沼铭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习某甲购买口罩款项5000元。

5.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涂沼铭利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顾某甲购买口罩款项39200元。

案后,被告人涂沼铭及其亲属向上述五名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涂沼铭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顾某甲、习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涂沼铭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沼铭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沼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沼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涂沼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莹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涂沼铭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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