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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燕山、李华仔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8〕251号

被告人涂燕山,绰号“油麻”,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5月31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磊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维艳,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华仔,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州市九龙镇人民政府村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粉洪,广东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东明,绰号“老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屋**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国峰,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健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家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十仔”,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远,绰号“鸡巴远”,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雄武,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旭,绰号“九个亿”,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述官,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军培,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涂东明、涂健聪、何某某、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蓝旭、陈述官、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被告人涂东明、涂健聪、何某某、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蓝旭、陈述官、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分为两个犯罪团伙,分别以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为首,成员稳定,分工明确。违法犯罪活动由被告人涂燕山和李华仔统一指挥,为团伙提供资金、场地、工具,负责行动的策划、利润的分成;被告人涂健聪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团伙内的打手,并与被告人涂东明、何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谈“赌博”条件、在指定的场所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赌博”;被告人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在团伙中充当约客,负责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招揽有意进行赌博的人员,同时被告人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还充当“打手”的角色在现场等待,并在被告人涂燕山、涂健聪等人指挥、带领下将被害人“赶走”并拿走现场的财物,事后各人按照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的规定进行分红。以涂燕山和李华仔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进行非法敛财,共非法获利约79.13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该团伙为了获取各种经济利益和达到其他目的,向组织成员提供生活、酬劳等方面的资金,以此支持该犯罪组织的活动,维护组织的稳定。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犯罪团伙为了达到各种犯罪目的,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诈骗、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了7宗涉嫌诈骗罪、4宗涉嫌抢劫罪、2宗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团伙在龙门县**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干扰、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被告人涂燕山团伙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尹某某在被告人涂东明的诱骗下提供网络平台给被告人涂燕山进行网络赌博,并作为担保人从中抽水。之后,被告人涂燕山、涂东明在该平台输了10000元后失联,被害人尹某某为两被告人垫付10000元。

2、2018年3月份,被害人蒋某某微信认识被告人涂燕山等人,并微信认识名为“轻轻松松”(被告人涂燕山使用)做庄家,其作为中间人与被告人涂燕山等人进行赌博。4月3日,被害人蒋某某在被告人涂燕山等人的诱骗下到龙门县**镇**(场所)进行面对面“赌博”。当晚的“赌博”结果是被告人一方赢了107000元,但因庄家“轻轻松松”失联,被害人蒋某某现场未支付完款项,被告人涂燕山遂组织被告人涂东明、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及陈某甲(另案处理)轮流看守被害人直到第三天上午付清款项,得赃款共同分赃。期间,被害人蒋某某于4月4日微信转账10000元到被告人一方使用的微信账户(账户名为“细水长流”)、被害人朋友陈某乙银行转账49000元到被告人陈述官工行账户;4月5日,被害人朋友朱某某转账30000元到被告人陈述官工行账户、被害人蒋某某微信转账16000元到“细水长流”微信账户;被害人亲戚唐某某支付宝转账8000元到被告人陈述官支付宝账户,被害人蒋某某一共向被告人涂燕山等人转账113000元。

3、2018年3月底,被告人陈述官通过微信招揽到被害人罗某某有意进行赌博,后交由被告人涂健聪继续跟进。同年4月5日开始,被害人罗某某在被告人涂燕山等人的诱骗下多次来到龙门县**镇,由被告人涂东明、涂某某(另案处理)陪同在**(场所)进行“赌博”,被告人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等人则在屋外负责望风和赌输后抢走现场的现金。被害人罗某某前3次均输钱给被告人一方,2018年4月5日至14日期间一共向被告人涂燕山一方转账34825元。被告人一方得赃款后共同分赃。

4、2018年3月底,被告人涂健聪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苏某某有意进行六合彩赌博,遂以赌博为幌子,诱骗被害人苏某某到龙门县**镇**家园、湖南省长沙市与其进行“赌博”。同年4月10日开始,被告人涂东明、何某某负责陪同被害人在现场进行“赌博”,被告人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及陈某甲则在屋外负责望风和赌输后抢走现场的现金。被告人涂燕山虚构六合彩投注单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遂在赌博网站上下注。期间,被害人苏某某分别于4月10日转账66000元、4月12日转账70400元、4月17日转账94700元到被告人陈述官的银行账户,三次共转账231100元,被告人方得赃款后共同分赃;在第四次“赌博”时,“赌博”结果是被告人一方需要赔付被害人苏某某224100元,被告人一方失去联系,被害人苏某某便自行垫付224100元。

(二)抢劫罪:

1、2018年3月上旬,被告人涂健聪通过微信认识并联系到被害人陈某丙等人到龙门县**镇进行六合彩赌博。同年3月13日,被害人陈某丙与贺某某、江某某来到龙门县**镇后,由被告人涂燕山、涂东明接待三人并带到**家园**楼的一住宅内商谈“赌博”事宜。15日,三人再次来到龙门县**镇与被告人涂燕山等人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涂燕山向被害人陈某丙提供550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和55000元现金,后被告人涂燕山离开该房,由被告人涂东明现场陪同等待开奖结果。当晚开奖结果是被告人涂燕山一方没有买中,其现场提供的55000元现金应支付给被告人一方。被告人涂燕山便指挥被告人涂健聪、蓝雄武、陈述官、陈志远、蓝旭及陈某甲冲进房内控制被害人,并将现场的5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涂东明抢走,后将被害人陈某丙等人赶离现场。

2、2018年3月上旬,被告人陈志远使用微信“轻轻松松”招揽到被害人陶某某有意进行六合彩赌博,遂交由被告人涂健聪进行跟进,后再交由被告人涂东明联系。同年3月21日,被害人陶某某来到龙门县**镇,由被告人涂东明、涂某某(另案处理)接待并商量“赌博”事情。3月24日晚,被害人陶某某与曾某乙再次来到龙门县**镇,由被告人涂燕山、涂东明负责接待并将两人带至**镇**(场所)**房。当晚,被告人涂燕山提供100000多元的六合彩下注单以及1000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由被告人涂东明陪同等待开奖。当晚的“赌博”结果是被告人涂燕山一方要给被害人96000元,被告人涂燕山遂指挥被告人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陈述官以及陈某甲携带工具冲进房间,并控制被害人陶某某等人。当被告人涂东明等人拿走现场的100000元现金后,被告人涂健聪等人便驱赶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3、2018年3月底,被告人陈述官通过微信招揽到被害人罗某某有意进行赌博,后交由被告人涂健聪进行跟进。同年4月5日开始,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涂燕山等人的诱骗下多次来到龙门县**镇,由被告人涂东明、涂某某(另案处理)陪同在**(场所)小区进行“赌博”。双方在进行第4次“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一方需要将现场的130000多元给予被害人罗某某的时候,被告人涂燕山遂组织被告人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等人手持工具到现场驱赶被害人离开,同时将现场的130000多元现金抢走。

(三)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涂燕山等人虚构大量六合彩投注单,吸引被害人蒋某某到龙门县**镇进行 “赌博”。2018年4月3日晚,被告人涂燕山等人与被害人蒋某某进行“赌博”时,“赌博”结果是被告人一方赢了107000元,但因庄家“轻轻松松”失联,被害人蒋某某现场未支付完钱款,被告人涂燕山遂组织被告人涂东明、涂健聪、陈志远、蓝雄武、蓝旭、曾某甲、陈述官以及陈某甲轮流看守被害人直到第三天上午付清钱款后才离开。因被害人当场不够钱支付,被告人一方遂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到4月5日上午被害人付清钱款后才让被害人离开**镇。

三、被告人李华仔团伙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8年3月,被害人傅某某通过网上认识被告人李华仔,被告人李华仔遂以有六合彩投注单急找庄家为由诱骗被害人到龙门县**镇进行 “赌博”。同年3月31日,被害人傅某某来到**镇后,由被告人李华仔、郑某某(另案处理)接待后带至**镇**家园**单元**房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李华仔拿了780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以及80000元现金到现场。开奖后,被害人傅某某需要支付被告人一方30000元,被告人方要求被害人马上支付钱款后方可离开。之后被害人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到被告人李华仔微信账户(微信名:战狼传说);随后被告人李华仔让被害人傅某某到宾馆居住,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楼下看守。第二天凌晨,被害人傅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陪同下到柜员机取款15000元后才得以离开**镇。被告人方得赃款共同分赃,当晚所使用的场地与资金均由被告人李华仔向被告人涂燕山租借使用。

2、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李华仔,并在被告人李华仔有大量赌博投注单的诱骗下到龙门县**镇进行赌博。同年4月12日晚上,被害人李某丙与周某某来到龙门县**镇,并在被告人李华仔与郑某某的接待下来到**镇**小区一二楼住房内。被告人李华仔拿了200000现金在现场,被害人李某丙则提供20万分的时时彩平台供被告人李华仔下注。当晚的“赌博”结果是被告人李华仔在赌博网站赢了58000元,要求马上提现并当场给付。被害人李某丙不够钱支付,被告人李华仔、郑某某遂不让被害人李某丙、周某某离开,郑某某还殴打被害人李某丙,之后让被告人李某甲到现场帮忙看守。被告人李华仔迫使被害人李某丙两人通过花呗、网贷等多种渠道筹钱,并让被告人范某甲把电脑拿给被告人李华仔使用。期间,被害人李某丙分两次微信转账共6000元到被告人李华仔微信;被害人周某某4月13日分三次分别转账10000元、3500元、4800元到被告人李某乙账户,两个一共向被告人方转账24300元。被告人方得赃款后共同分赃,当晚所使用的场地与资金也均由被告人李华仔向被告人涂燕山租借使用。

3、2018年4月,被告人范某甲通过微信招揽到被害人熊某甲有意进行赌博,遂交由被告人李华仔与被害人进行进一步的商谈。被告人李华仔以有大量六合彩下注单为诱,吸引被害人熊某甲到龙门县**镇进行面对面赌博。同年4月22日,被害人熊某甲与熊某乙一起来到永汉,被告人李华仔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和范某甲望风,并与郑某某接待被害人到**镇**(场所)**房,同时指挥被告人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在出租屋等待。当晚,被害人熊某甲在被告人李华仔的逼迫下接了40000元的六合彩投注单进行“赌博”。之后,赌博结果是被告人李华仔方赢了,被害人熊某甲需要支付38100元。于是被害人熊某甲在被告人李华仔等人的逼迫下通过支付宝转账38099.98元到被告人范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账户名:马到功成)才得以离开。被告人方得赃款共同分赃,当晚所使用的场地与资金也均由被告人李华仔向被告人涂燕山租借使用。

(二)抢劫罪:

2018年4月,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李华仔,并在被告人李华仔以有大量时时彩投注需求的诱骗下来到龙门县**镇与其进行赌博。同年4月9日晚,被告人李华仔拿了30000元现金到龙门县**镇**(场所)**区**房与被害人林某某进行赌博并由郑某某陪同,被害人林某某则提供时时彩赌博网站给被告人李华仔下注。被告人李华仔陆续在该网站输了30000元后,便通知被告人涂燕山帮助其到现场驱赶被害人林某某离开。被告人涂燕山便指挥被告人涂东明等人携带工具到现场驱赶被害人离开,同时抢走现场的30000元现金。当晚所使用的场地与资金也均由被告人李华仔向被告人涂燕山租借使用。

(三)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李华仔,并在被告人李华仔有大量赌博投注单的诱骗下到龙门县**镇进行赌博。同年4月12日晚上,被害人李某丙与周某某来到龙门县**镇,并在被告人李华仔与郑某某的接待下来到**镇**小区一二楼住房内进行“赌博”,当晚的“赌博”结果是被告人李华仔在网站赢了58000元,需要被害人李某丙当场付清才可以离开。被害人李某丙不够钱支付,被告人李华仔、郑某某遂不让被害人李某丙、周某某离开,期间郑某某还殴打被害人李某丙,之后让被告人李某甲到现场帮忙看守,直到4月13日中午才让被害人李某丙与周某某离开**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涂东明、何某某、涂健聪、蓝旭、陈述官、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涂东明、何某某、涂健聪、蓝旭、陈述官、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涂东明、涂健聪、蓝旭、陈述官、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李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涂东明、涂健聪、蓝旭、陈述官、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方法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涂燕山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华仔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涂东明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涂健聪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何某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蓝旭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述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志远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蓝雄武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曾某甲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范某甲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乙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范某乙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卜某某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浓

2018年126

附:

    1.被告人涂燕山、李华仔、涂东明、涂健聪、何某某、陈志远、蓝雄武、曾某甲、蓝旭、陈述官、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范某乙、卜某某现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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