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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登攀、杨吕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涂登攀,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8********,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楼**村**组**号,住蒙自市**宿舍。因犯抢劫罪(未遂),于1999年3月10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吕,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4********,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蒙自市**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登攀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吕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涂登攀承包蒙自市红大酒店综合楼1-3楼经营水疗。后为牟利,被告人涂登攀、杨吕等人在蒙自市红大酒店红大水疗3楼组织卖淫女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其间,被告人杨吕等人向客人介绍并销售卖淫项目,涂登攀、杨吕等人带客人到3楼与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收取嫖资。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红大水汇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名以及被告人涂登攀、杨吕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登攀、杨吕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登攀、杨吕共同组织他人卖淫谋取利益,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涂登攀、杨吕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涂登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涂登攀、杨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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