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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跃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涂跃,男,199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人,出生于安徽省泗县,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涂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于2010年4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被安徽省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及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涂跃在安徽省泗县**镇**苑**母婴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收银台包内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4月8日涂跃被安徽警方抓获后,其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某3000元人民币。

2020年年初,被告人涂跃在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工地做油漆工,2020年2月4日,涂跃至工友宿舍,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宿舍床上的羽绒服口袋内200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涂跃归还被害人李某某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涂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收款记录、违法行为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跃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陈某某现金被盗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涂跃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鸿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涂跃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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