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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金枝、刘奎位等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涂金枝,绰号“眼镜”、“小羽”、“胖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被告人刘奎位,绰号“小贤”、“大脚”,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9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号,居住地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生活区。

被告人邓仰泉,绰号“阿泉”、“光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

被告人巫升森,绰号“阿宝”,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路**号,居住地福建省宁化县**街**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恭”、“小刀”,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宁化县**乡**村**路**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小胡”,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居住地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

上列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阿长”、“阿杰”组织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等30余人,在柬埔寨金边市组成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诈骗团伙,租赁别墅作为诈骗场所。该团伙分工明确,团伙管理人员“阿长”、“阿杰”管理电脑手及一、二、三线话务员。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是该团伙电脑手,被告人赵某甲是一线话务人员,被告人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是二线话务人员,被告人涂金枝是三线话务人员。其中,电脑手领取基本工资,一线话务人员领取基本工资和按诈骗金额6%提成,二、三线话务人员按诈骗金额8%提成。

该团伙在租赁别墅内按照事先准备的诈骗剧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由电脑手将录制的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群拨给被害人,部分被害人按照语音包的提示回拨。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邮政工作人员告知其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被催收,或冒充中国移动工作人员告知其实施违法行为手机高额欠费将被停机,被害人否认后,一线话务员告知其身份信息泄露,引导被害人向上海公安机关报案,并把电话转接至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冒充上海公安机关民警,告知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一宗洗钱案,以对被害人制作电话笔录为由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及财务状况,并让被害人以证明与洗钱犯罪无关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款,或因金额较大要求被害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科长处理,由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三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科长或助理,以核查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将钱转到指定账户。

2016年5月至12月,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1141942.73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2016年7月4日,骗取被害人霍某某6910元。

2016年7月26日,骗取被害人赵某乙259895元。

2016年7月28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600元。

2016年8月2日,骗取被害人季某某12110元。

2016年8月4日,骗取被害人田某某29110元。

2016年8月7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6110元。

2016年8月17日,骗取被害人仲某某2977元。

2016年8月17日,骗取被害人魏某某74000元。

2016年8月18日,骗取被害人单某某21888元。

2016年8月18日至25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0931元。

2016年8月19日至21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89200元。2016年8月19日,骗取被害人雷某某80000元。

2016年8月22日,骗取被害人梁某某8920元。

2016年8月22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1511元。

2016年8月22日至23日,骗取被害人贾某某144249元。

2016年8月25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3020元。

2016年8月25日,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0000元。

2016年9月4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3220元。

2016年9月6日至9日,骗取被害人邓某某29931元。

2016年9月9日,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2110元。

2016年9月11日,骗取被害人刘 68220元。

2016年9月23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0220元。

2016年10月3日,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2910.23元。

2016年10月10日,骗取被害人卓某某19800.5元。

2016年11月13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丁4800元。

2016年12月12日,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800元。

2016年12月20日,骗取被害人宋某某9500元。

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涂金枝在该诈骗团伙担任三线话务员和三线管理人员,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141942.73元。

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奎位先后担任一线和二线话务员,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029512.46元。

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邓仰泉担任二线话务员,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122732.73元。

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巫升森担任二线话务员,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122732.73元。

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担任电脑手,期间该团伙共诈骗158250.73元。

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赵某甲担任一线话务员,期间该团伙共诈骗36900.5元。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在柬埔寨金边机场准备出境时被柬埔寨王国移民局挡获,2017年8月24日移交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及同案犯涂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乙、王某甲、贾某某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公安机关串案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赵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明

检  察  员:邹川云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金枝、刘奎位、邓仰泉、巫升森、吴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护照六本、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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