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二轮摩托车沿3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荣兰线881KM+700M(五岔路口北侧200M)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1mg/100m1。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他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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