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8********,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徒步窜到涉县**乡**村崔某某家,从房后厕所翻墙入院,进入崔某某家西屋床上翻找,将床上枕头下一黑色袋子内的6000元人民币盗走,后将所盗款项存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卡内,部分用于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赃款4000元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芳
检察官助理:付少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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