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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沿刘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涉县台华村路段(206县道32KM+700M)时,与由西向东斜过公路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擦后碾压,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涉县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村庄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刚

2020930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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