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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9********,汉族,群众,技校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在自己租住的**镇**村李某甲房屋内容留李某乙、程某丙、邢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经尿液检测,李某乙、程某丙、邢某某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经称重,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毛重0.21克,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扣押的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刚

检察官助理:杨鹏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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