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盗窃2014年7月31日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13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同朋友赵某某酒后一起到涉县**镇**村找宋某某。在宋某某家中,张某某和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张某某、许某某和宋某某发生打架,张某某、许某某朝宋某某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打,宋某某也抓挠打张某某、许某某。在争吵、打架过程中,许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威胁宋某某,被赵某某夺过刀。宋某某亲属将张某某、许某某拦开后,二人离开宋某某家。因脸部被抓有血痕,张某某、许某某返回宋某某家,张某某从院子中拿起一根棍子夯到宋某某头上,许某某也拿棍子打宋某某,张某某和许某某一起朝宋某某的头部脸上及身上乱杵乱踹,宋某某被打倒在地,碰到火炉。宋某某母亲刘某某在拦架过程中被张某某、许某某杵打胸部。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芳
检察官助理:付少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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