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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司机。2020年8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其妻子王某某得知使用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挣钱。为了牟利非法利益,在**公司经理付某某指使下,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涉县龙山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涉县支行开立了两个对公账户,开通U盾、网银转账等转账业务。被告人牛某某将其办理的营业执照和两个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出售,事后付某某承诺向其支付好处费(至今未付)。经查,被告人牛某某出售的两个对公账户涉案资金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亮

检察官助理:吕丽花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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