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80********,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12月16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01年11月1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8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1000元;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盗窃罪,2011年9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王某某汽车被损毁案,2013年12月4日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2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15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9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涉县偏店乡韩家山村,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改锥撬开陈某某家的面包车的玻璃,进行盗窃。2、202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涉县偏店乡后寨村,随身携带一根烧火棍,一把改锥,用改锥撬开肖某某家的面包车玻璃,从车中盗窃内存卡一张(容量4G)、汽车充气泵一台;2020年7月31日23时许,连某某再次窜至偏店乡后寨村肖某某家门口,从肖某某家面包车内盗窃茶叶一盒。3、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涉县偏店乡前寨村张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兑开张某某家大门门锁,进到张某某家中盗走电磁炉一台、白面半袋、19袋方便面;2020年8月7日23时,连某某再次到窜至涉县偏店乡前寨村张某某家中,用钥匙兑开张某某家大门,进到家中盗窃核桃油一桶、无人机一台、家用潜水泵一台; 2020年8月12日,连某某再次进到偏店乡前寨村张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时,因看见其家中装有监控逃离现场。以上案件被盗的相关物品经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认定值为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叁元整。(¥1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连某某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芳
检察官助理:付少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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