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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0〕9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3组129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对王某乙、王某丙说其姐姐王某丁被姐夫张某某殴打一事,后三人到涉县**镇**村张某某家中质问张某某,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导致张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右侧6、7、8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良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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