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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6********,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许,在邯郸**公司沙场门口,因插队装料问题,被告人马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期间马某某用拳杵杨某某面部,造成杨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良

检察官助理:赵云霞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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