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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5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12月25日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涉县看守所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涉县**公司老板郭某某(批捕在逃)及经理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安排下,成立涉县**公司常乐村代办站,其为该代办站代办员。对外宣称在涉县办理村镇银行,约定年利率7%的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吸收存款。经涉县永利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吸收公众存款237人,905人次,金额10967063元,已偿还本金5560802元,剩余5406261元未偿还,给存款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共三人,合计存款736406元,已偿还本金228805元,剩余507601元。

二、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涉县日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丙(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安排下,当上了涉县日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常乐村信贷员,对外宣称在涉县开发房地产,进行融资,用土地作抵押,约定定期1 年年利率10%的利息、定期半年按1万元半年400元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吸收存款。刘某某共吸收存款18人,27人次,金额361700元,已偿还本金102000元,剩余259700元未偿还,给存款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本人及直系亲属共三人,合计存款32000元,已偿还本金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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