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55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55070901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五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本村村民李某己无偿耕种**镇**村一队“海龙洼”1.9058亩土地。2018年初,李某甲得知自己耕种的**村“海龙洼”土地属于政府征地范围,在明知这块土地不属于**村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征地款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在**村“海龙洼”土地上突击栽种140余棵桃树,串通原**村村主任崔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崔某某协助**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不属于**村补偿范围的1.9058亩**村土地纳入补偿范围,侵吞公共财产60387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李某甲获得该款项后,自己留下18670元,分给崔某某20000元、李某乙7600元、李某丙4700元、李某丁47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已将所得赃款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为非法获取征地款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串通**镇**村村委会主任崔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03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 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现羁押在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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