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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邯郸涉县****村**组**号,无业。2018年4月1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院批准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2时许,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及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涉县**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接到紧急通知,到该镇**村排查统计湖北、武汉打工返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闯到村委会办公室,明知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仍对他们进行谩骂、威胁,期间把排查统计文件、办公用品音响摔到地上,还拿起办公电脑显示屏砸正在报表的工作人员,后被人拦开,但陈某某继续辱骂扰乱,导致排查统计工作中断,工作人员只能先把办公室锁住,见状陈某某多次踢门表示不满。下午14时许,在派出所民警处警劝阻后,王某、杨某才继续工作,下午17时许,陈某某再次闯入阻碍,致使防疫排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良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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