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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31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路**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从涉县开元街右转驶入龙井大街,沿龙井大街由南向北逆行至井店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甲驾驶的陕A****小型轿车(车载:王某乙)相撞,造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住院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02.87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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