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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53号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晋D****小型越野客车,沿涉县刘张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靳家会村路段时,将前方路上活动的行人郭某某撞到,造成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安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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