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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检公诉刑诉〔2020〕9号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乐园**2018年7月31日,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2019年9月5日,刘某某被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张某某,向张某某索要其因殴打王某甲而让张某某调解并赔偿给王某甲的医药费2500元人民币,张某某无奈将刘某某带至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院内,刘某某再次向张某某索要这2500元人民币,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反抗。在现场的王某甲多次警告刘某某,让刘某某从他家院内出去,刘某某不听,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王某甲再次警告并通过公安110手机app软件报警。报警后,王某甲上前去劝架并要求刘某某出去,刘某某转而追着殴打王某甲。在现场的王某甲妻子王某乙、女儿王某丙也警告刘某某,让刘某某从其家院内出去,刘某某不听。后刘某某从院内地上拿起一块三角形玻璃片追着张某某打,张某某害怕就跑出大门外,王某甲及其媳妇王某乙、女儿王某丙也到了大门外,刘某某一直滞留在王某甲家院内不肯离开。处警民警到现场时,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甲家过道口(南墙根儿)处半躺着,称其被打伤,当处警民警向其询问情况时,刘某某突然站起来用手朝张某某脸部搧了一巴掌,处警民警及时制止并将刘某某传唤到龙虎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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