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苏瑞深,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瑞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苏瑞深获知防疫物资紧缺,在无体温枪可卖的情况下,通过QQ群发布售卖体温枪的虚假消息, 欲骗取他人钱财。2月18日,马某某因被害人魏某某需要购买体温枪,在看到苏瑞深售卖体温枪的消息后,添加苏瑞深微信“一休哥”为好友,苏瑞深向马某某提供了自己从他处下载的虚假体温枪照片、资质及视频,马某某将相关信息转发给魏某某后,魏某某决定购买500只,马某某随即与苏瑞深协商以350元/只的价格购买500只,给魏某某报价385元/只以赚取差价牟利。其间,苏瑞深与唐某商议以17万元购买唐某售卖的泰国佛牌5个。2020年2月20日,魏某某向马某某汇款19.25万元,马某某随即分两次将12.5万元和5万元共17.5万元汇款至苏瑞深提供的唐某户名为 62258853********的银行帐户,苏瑞深在马某某打款给唐某后,并未实际发货,而是向马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圆通物流信息拖延时间,唐某也将收到的货款17.5万元按苏瑞深要求退还多付的0.5万元至苏瑞深妻子何某某处,苏瑞深随后失联。2020年2月22日,魏某某、马某某发现圆通快递单号为虚假单号,与唐某联系后发现被骗,逐到越西县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苏瑞深同期采用相同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7800元,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瑞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既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瑞深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防疫物资实施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瑞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瑞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冬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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