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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季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季某甲,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季某甲及值班律师袁园、被害人孙某某、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18日间,犯罪嫌疑人季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家中,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口罩可供出售,诈骗作案2起,骗得其微信好友被害人孙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购买一次性口罩的定金,合计人民币9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季某甲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口罩可供出售,骗得被害人孙某某购买口罩的定金人民币39000元。后因被害人孙某某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人季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退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2000元。

2.2020年2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季某甲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口罩可供出售,骗得被害人肖某某购买口罩的定金人民币98000元。后因被害人肖某某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人季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退还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季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羁押在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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