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7031995********,文化程度初中,原东莞市石排镇浩创五金厂员工,暂住东莞市**镇**路**号**房,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东莞市**镇**路**号**房,发现被害人游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购口罩,遂产生诈骗游某某的念头。其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联系游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售,游某某表示定购10000个口罩,双方约定每个口罩1.4元,先付30%货款,三日后发货。其后,游某某表哥徐某某向曾某某微信转帐4200元定金,当日20时许,游某某再次定购10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曾某某转帐4200元定金。2月2日,游某某又定购18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曾某某转帐7560元定金。
被告人曾某某收到上述总计15960元后没有向游某某发货,并且失去联系。
2020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微信聊天和转帐记录,游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剑辉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只;
4、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详见清单);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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