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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淡某某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于2020年1月14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淡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先后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老龙津酒店处的亲水辅道钓鱼,被害人朱某甲在上游,被告人淡某某在下游,双方相隔的比较近导致双方鱼线多次缠绕在一起,被告人淡某某曾多次要求被害人将鱼线拿开,但被害人都没有拿开。被告人淡某某就拿来剪刀威胁被害人朱某甲再不把鱼线拿开就将对方鱼线剪断,把朱某甲惹火双方争吵后打了起来。由于被告人淡某某个子比较小某某被被害人朱某甲按到在地上,双方扭打了一会后被路人劝开。被告人淡某某路边的车上,感到不服气,又从车上拿了一根其在工地用的长约50厘米的木棍返回现场,殴打被害人朱某甲的肩部腰部,随后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示意图、指认笔录;4.证人李某某满的证言;5.被害人朱某甲陈述;6.被告人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淡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打,继而报复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淡某某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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