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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淦克礼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淦克礼,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暂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乡**楼村**号)。2015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淦克礼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淦克礼在明知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卡或介绍张某某、淦某甲等人提供农业银行卡共计五张供蒋某某用于网路赌博赌资流转。

现查明,至2019年2月案发,蒋某某通过上述银行卡流转的赌资已逾人民币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银行流水、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熊某某、淦某甲、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淦克礼和同案参与人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淦克礼伙同他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淦克礼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淦克礼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淦克礼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淦克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妍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淦克礼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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