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淮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公司家属院。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淮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淮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淮某甲路过沁阳市焦百沁阳商厦张某某经营的化妆店时,趁店内没人,进入该化妆品店盗走迪奥真我香水一瓶、迪奥花漾小姐香水一瓶、SK-Ⅱ神仙水一瓶、SK-Ⅱ修护露一瓶、SK-Ⅱ洗面奶一瓶、雅诗兰黛智妍乳一瓶、雅诗兰黛精华霜日霜一瓶、雅诗兰黛精华霜晚霜一瓶、雅诗兰黛小棕瓶护眼精华一瓶、雅诗兰黛小棕瓶护眼霜一瓶、资生堂红腰子一瓶、兰蔻水分滋润霜一瓶,共计十二件化妆品。经查证,SK-Ⅱ神仙水、SK-Ⅱ修护露、雅诗兰黛精华霜日霜、雅诗兰黛精华霜晚霜、雅诗兰黛小棕瓶护眼精华、雅诗兰黛小棕瓶护眼霜、资生堂红腰子、兰蔻水分滋润霜八件化妆品,被害人张某某的进货价格为4535.95元。
被告人淮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赔偿被害人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淮某甲处扣押的六件化妆品,已于2020年7月6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淮某乙、任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淮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淮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森森
检察官助理:许 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公司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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