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单位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股东情况:胡某某持股70%,古某某持股30%,工商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号**,企业海关编码:440346****。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单位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股东情况:沈某某持股1%,深圳**物流有限公司持股99%,工商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大道**号**楼**,企业海关编码:440366****。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楼**。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深圳市**路**号**。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经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崔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跨境电商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某(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资质虚假刷单,将原本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戴森V8吸尘器,通过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商品走私入境,共计318台。经深圳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43084.87元。
具体操作流程:被告人胡某某安排崔某某、卫某某根据其指令从境外采购戴森牌V8吸尘器,之后胡某某以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通过保税方式将戴森牌吸尘器运至前海保税区的保税仓库。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获取的国内居民身份信息制作虚假购买信息,把应当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戴森V8吸尘器,低报价格为每台人民币1160.86元或每台人民币1250.22元,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入境,货物入境后,由被告人崔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向大陆客户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计税说明、被告人照片、身份资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计税说明、银行流水,淘宝销售数据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明显超过跨境电商单次交易限额,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低价申报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作为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胡某某,通过虚假刷单的手法,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低报价格走私入境,仍然利用其掌控的淘宝网店销售走私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亦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波
2019年3月4日
附:
1. 深圳**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为薛某某,身份证号:4312231980********,联系电话137*******;
1. 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为陈某某,身份证号:4600331995********,联系电话136*******;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1. 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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