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钟祥市**镇**(乡科级正职),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路**,现住钟祥市**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钟祥市九里回族乡街道驶往钟祥市郢中镇,沿郢中镇石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淳某某血液进行检测。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淳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测鉴定,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76 mg/100ml。

被告人淳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9小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查某某、邹某某、严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淳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2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